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175号)精神,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业促就业,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为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通过整合相关政策,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整合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培育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贴息专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专项资金4000万元,作为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通过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贷款服务。以开展信用融资贷款服务为契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模式,共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从2015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为3000户以上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累计扶持小微企业达万户以上。着力扶持一批有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有发展前途、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企业。
三、扶持范围
(一)扶持对象
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对象为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规定,有贷款需求,缺少抵押物、在银行未建立信用合作关系的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小微企业除外。
(二)重点扶持行业
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生产型、实体性、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
四、运作方式
(一)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服务平台。由市工信委负责,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具体实施,并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合作,共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业务。
(二)担保中心将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专项资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中,银行根据担保中心实际存入的担保资金,以1:8的比例放大贷款规模,足额为小微企业提供不少于3.2亿元信用融资贷款。
(三)担保中心获得的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增信资金(即需贷款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按照贷款需求额度一次性缴10%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分别注入担保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和客户保证金专户中存放。上述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为小微企业增加信用额度和对逾期未还贷款先行代偿。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用于增加风险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且利息年化收益率应不低于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企业按期归还贷款后,所交增信资金应全额退回。
(四)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风险控制及承担比例:银行应将贷款不良还贷率控制在10%以内,当不良还贷率大于10%时,应停止贷款发放。当发生代偿后,担保中心可先行扣除该企业缴纳的增信资金,并按不良还贷率承担相应风险,担保中心承担70%,银行承担20%;银行、担保中心按上述比例承担代偿,其中担保中心承担风险最高额度按存入银行的实有担保资金为准(不含企业缴存的客户保证金)。
(五)在贷款审核发放过程中,除企业增信资金外,银行和担保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担保中心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贷款金额最低人民币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归还后,可续贷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利率由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
六、业务流程
(一)借款人申请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按照自愿原则向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信部门初审推荐、市工信委审核同意后向银行和担保中心出具推荐函。
(二)银行按照市工信委提供的推荐函受理申请并组织贷前调查对企业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并确定贷款额度。
(三)担保中心根据市工信委出具的推荐函和银行提供的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为企业提供担保。
(四)经银行审查、担保中心审核同意担保的企业,向担保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户中存入贷款额10%的风险保证金,用于贷款企业发生风险时承担10%的损失。贷款到期还款后,风险保证金退还贷款企业。
(五)银行根据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函,为企业发放贷款。
(六)市工信委、各县区工信部门、银行及担保中心共同监督借款人还款。
七、贷后管理
(一)担保中心的职责是:具体实施贷款担保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借款人基础台帐;组织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督促贷款的及时归还,催收逾期贷款。
(二)县、区工信部门的职责是:对本辖区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及反馈,建立借款人联系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走访;协助督促贷款的到期归还。
(三)银行的职责是:依照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期催收借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检查,与担保中心保持沟通顺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担保中心对借款人一个贷款周期终结后,向市工信委写出书面报告,汇报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修改意见。
(五)贷款期内,担保中心和银行应及时关注贷款使用情况;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部署贷款催收工作。对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营状况良好且仍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优先受理再贷款申请或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六)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贷款发生逾期后,银行和担保中心通知借款企业在十五日内,清偿贷款本息和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通知县、区工信局协助催收。
(七)经催收无效的逾期贷款,先行扣除贷款企业所存入银行的风险保证金,再由担保中心按照《保证合同》启用代偿责任,按“运作方式”第四条规定进行代偿。
(八)对恶意拖欠借款的借款人,除进行债务追偿外,银行和担保中心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借款人所在辖区进行公布,并诉诸法律解决。
(九)本方案中,信用融资贷款发生的代偿损失不影响担保中心的征信记录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