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会宁商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兰州会宁商会(英文名:Lanzhou Huini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LH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甘肃会宁籍经商和投资的工商企业在兰州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服务会员企业为准绳,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地方经济和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宽省会兰州与白银、会宁经济纵横发展,搭建政企联络平台,共建幸福美好新甘肃为主要任务;团结、教育、引导和服务会员企业,促进非公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本团体在机构、人员、职能、财产等方面与国家机关实行政会分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83号临夏路街道办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国家政策方针,发扬自我教育优良传统,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体制建设,提高会员参与市场竞争力,不断夯实和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助推兰州、会宁两地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建设,不断提升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的自身修养和素质,建设具有团结、奋进、和谐、互惠、发展的商会之家。
三.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和科技创新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约资源,力求科技环保稳健发展企业,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倡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
六.增进与国内外商会的交往与交流,积极引导会员企业参加涉外活动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活动,拓展经营理念,考察学习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自身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
七.宣传和表彰在民营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树立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影响。
八.承办会员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凡会宁籍投资兰州市(包括三县五区)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或非会宁籍投资会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团体反应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请求本团体提供法律咨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和信誉;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三.按时按期缴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圈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1.理事人数不足额定的2/3时;2.理事会认为必要时;3.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聘任各机构负责人,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人选;
七.审议并通过理事会成员(含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辞职事项;审议并通过暂停理事会成员(含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履职事项;提出增补缺额的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并报请有2/3以上会员出席的有关会议上确认;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应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共同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处理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行为;
五、上述人选由会员以内(秘书长可外聘)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不得兼职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管理日常工作,副会长负责落实分工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管理理事会内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二.捐赠或资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本会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会务活动;
三.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开支;
四.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2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